B肝停藥標準之最新整理 (三大國際指引(AASLD, EASL, APASL)比較

本篇主要是比較三大國際的B肝治療指引:美國 AASLD (2025), 歐洲 EASL (2025), 與亞洲 APASL (2015),針對停藥標準的建議。

B型肝炎開始治療後,常常需要服藥多年才能穩定,而健保規定的用藥期限大部分是”至多給付三年”,那三年期限足夠嗎? 目前B肝的治療主流漸漸從早期的無限期治療( indefinite therapy) 轉化到有限期治療(finite therapy),”有限期的療程”被認為可增加HBsAg表面抗原消失的比率,不過也要冒著B肝復發後急性肝炎與失代償的風險。病患的監測配合度、肝纖維化狀況與種族差別皆會影響預後,因此到底要不要停藥與何時停藥,在各大指引中就會有些許不同。

本篇主要是比較三大國際的B肝治療指引:美國 AASLD (2025), 歐洲 EASL (2025), 與亞洲 APASL (2015),在 B肝治療中,針對停藥標準的建議。

先講各指引的特點:

  • 若以安全性作優先考量:AASLD 最保守,原則上不鼓勵停藥,除非 HBsAg loss
  • 若希望嘗試有限期治療(finite NA therapy):EASL 對非肝硬化 與 HBeAg 陰性較開放,有強調 qHBsAg <100(亞洲人)是重要停藥標準。
  • 需較寬鬆策略:APASL 最早提出 finite therapy 概念,且標準較寬鬆,但現實臨床上需更嚴謹監測以減少 flare 風險,只是發表年代較久遠(2015)。

美國 AASLD 2025 的B肝停藥建議:

HBeAg 陰性、無肝硬化的B肝成人,即使在抗病毒藥物治療下 HBV DNA 長期測不到,AASLD 仍建議「不要停藥」,除非已達表面抗原消失 (HBsAg loss)

AASLD 2025 可考慮停藥之標準

(一)共同必要條件(不分HBeAg+ / HBeAg–)
  1. 無嚴重纖維化或肝硬化 (advanced fibrosis or cirrhosis)(F3–F4)病史
  2. 過去未有肝功能失代償、食道靜脈瘤、腹水或肝癌
  3. 未合併 HIV 或 HDV
  4. 可接受停藥後密集監測(停藥後每 1–3 個月)
(二)HBeAg 陽性者條件
  • 已完成e轉陰性 HBeAg seroconversion(HBeAg (+)→ HBeAg (-) & anti-HBe(+))維持至少 ≥1 年
  • HBV DNA 測不到 (undetectable) ≥2 年 (在AASLD的Visual Brief版本中,則寫3年)
  • 低表面抗原濃度定量 HBsAg <100 IU/mL
(三)HBeAg 陰性者條件
  • HBV DNA 測不到 (undetectable) ≥2 年 (在AASLD的Visual Brief版本中,則寫3年)
  • 低表面抗原濃度定量 HBsAg <100 IU/mL
(四)肝硬化
  • 現在或過去曾有肝硬化或肝失代償或肝癌,不應該停藥,因為會增加肝炎發作與肝失代償的風險。

歐洲 EASL 2025 的B肝停藥建議:

對於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慢性 B 肝患者,若出現 HBsAg 消失(無論是否同時有 anti-HBs 陽轉),且沒有其他共同存在的危險因子時,即可考慮停止治療。

EASL 2025 可考慮停藥之標準

(一)共同必要條件(不分HBeAg+ / HBeAg–)
  1. 無嚴重纖維化或肝硬化 (advanced fibrosis or cirrhosis)(F3–F4)病史
  2. 過去未有肝功能失代償、食道靜脈瘤、腹水或肝癌
  3. 未合併 HIV
  4. 不可為免疫功能低下者
(二)HBeAg 陽性者條件
  • 已完成e轉陰性 HBeAg seroconversion(HBeAg (+)→ HBeAg (-) & anti-HBe(+))維持至少 ≥1 年
  • HBV DNA 測不到 (undetectable) ≥1 年
  • 低表面抗原濃度定量 HBsAg(亞洲 <100 IU/mL;白人 <1,000 IU/mL)
(三)HBeAg 陰性者條件
  • HBV DNA 測不到 (undetectable) ≥ 3 年
  • 低表面抗原濃度定量 HBsAg(亞洲 <100 IU/mL;白人 <1,000 IU/mL)
(四)肝硬化
  • Compensated cirrhosis(代償性肝硬化)➜ 只有 HBsAg loss 後才能停藥,且需再 consolidation ≥12 個月
  • Decompensated cirrhosis(失代償肝硬化)➜ 不應該停藥

亞洲 APASL 2015 的B肝停藥建議:

沒有通則建議,不過核心精神是: 若病人非肝硬化,只要達到血清學反應或長期病毒抑制,即可考慮停藥。

APASL 2015 可考慮停藥之標準

(一)HBeAg 陽性者條件
  • 已完成e轉陰性 HBeAg seroconversion(HBeAg (+)→ HBeAg (-) & anti-HBe(+))維持至少 ≥1 年, ≥3 年效果更佳
  • HBV DNA 測不到 (undetectable) ≥1 年
  • ALT 持續正常
(三)HBeAg 陰性者條件
  • 條件 1:表面抗原消失 HBsAg loss (最理想)➜ HBsAg 消失後再 consolidation 至少 12 個月後停藥 或 anti-HBs seroconversion
  • 路徑 2:長期 complete suppression ➜ 抗病毒藥物治療至少2 年; 且過去 2 年內 至少三次 HBV DNA 測不到,每次測試的間隔為 6 個月
(四)肝硬化
  • 肝硬化通常應終身持續治療不過如果能配合停藥後的密切監控,或許也可考慮停藥。
  • 失代償性肝硬化 decompensated cirrhosis 通常應終身持續治療。

台灣健保規範的B肝停藥標準:

相關條件有三點:
  • HBsAg(+)超過6個月及HBeAg(+),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
  • HBsAg(+)超過6個月及HBeAg(-),其療程至少二年,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,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,每次間隔6個月,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
  • 肝硬化病患,可長期使用

最後的問題…

從台灣健保規範看今年的AASLD與EASL的停藥建議,是不是覺得有再放寬的空間呢?

期待下一次健保修訂能更鬆綁些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