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慢性B型肝炎使用entecavir(ETV)、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(TDF)或tenofovir alafenamide(TAF)等nucleos(t)ide analogue(NUC)治療後,通常可以將HBV DNA長期抑制至檢測不到,並降低肝硬化、肝失代償、肝癌與肝病死亡風險。
然而,NUC主要抑制病毒複製,無法完全清除肝細胞核內的cccDNA及整合至宿主基因組中的HBV DNA。因此:
治療期間HBV DNA檢測不到,不等於HBV已被根除;停藥後仍可能發生病毒復發、ALT flare、肝失代償,甚至極少數死亡。
WHO 2024、AASLD/IDSA 2025、EASL 2025與APASL 2026四份指引,都把停藥視為需要高度選擇患者、密集追蹤及預先規劃重新治療的臨床決策,但對「HBsAg尚未消失時是否可以停藥」的態度差異明顯。
整體上可先概括為:
- WHO 2024:長期治療為原則,停藥僅屬例外。
- AASLD 2025:原則上持續治療至HBsAg消失;例外需符合嚴格條件並共同決策。
- EASL 2025:允許精選非肝硬化患者採結構化有限療程,停藥與追蹤規則最完整。
- APASL 2026:最積極接受HBeAg陰性、非肝硬化患者在HBV DNA長期抑制後停藥。
一、四份指引的共同原則
1. HBsAg持續消失是最理想的停藥終點
四份指引都認為,最理想的停藥條件是:
- HBsAg消失;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;
- HBsAg消失具有持續性;
- anti-HBs seroconversion可有可無,但部分高風險情境可能影響停藥時機。
HBsAg消失通常被視為functional cure的重要標誌。APASL進一步將functional cure定義為停藥後24週仍持續HBsAg消失,伴隨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,不論是否出現anti-HBs。
不過,目前NUC治療下HBsAg消失率仍低,因此若所有患者都必須等到HBsAg消失才停藥,多數人實際上需要長期甚至終身服藥。
2. 肝硬化患者原則上不應停藥
四份指引最一致的部分,是肝硬化患者停藥風險較高。
共同理由包括:
- 停藥後HBV DNA可能迅速反彈;
- 病毒復發後可能出現嚴重ALT flare;
- 肝硬化患者的肝臟儲備較差;
- 可能引發黃疸、凝血異常、腹水、肝性腦病或死亡。
WHO明確要求所有肝硬化患者終身使用NUC,不應停藥。
AASLD則將曾有advanced fibrosis、肝硬化、肝失代償或HCC者排除於一般停藥候選族群之外。
APASL也明確不建議HBeAg陽性或陰性的肝硬化患者停止NUC。
EASL對肝硬化的規則最細緻,但仍非常保守:代償性肝硬化通常只有在HBsAg消失並完成鞏固治療,或已確認anti-HBs seroconversion後,才可能討論停藥;失代償性肝硬化更不應常規停止治療。
3. 能否密切追蹤,是停藥的必要條件
四份指引都不支持「停藥後不追蹤」。
停藥前必須確認:
- 患者能固定回診;
- 可以定期檢測ALT與HBV DNA;
- 醫療團隊可以迅速取得檢驗結果;
- 一旦符合重新治療條件,可立即恢復ETV、TDF或TAF;
- 患者了解停藥不等於治癒,並接受可能重新用藥。
因此,無法遵從密集追蹤者,即使其他條件理想,通常也不適合停藥。
4. 停藥後不能只看ALT
病毒復發通常先於生化復發:
- HBV DNA先升高;
- 數週後ALT才可能上升;
- 部分患者再出現bilirubin升高或肝失代償。
因此,停藥後只追蹤ALT是不足的。EASL特別指出,HBV DNA常在停藥後2至24週內升高,而且通常早於ALT flare,因此兩者都必須密切監測。
二、WHO 2024:長期治療為原則,停藥屬少數例外
WHO的立場最保守,也最適合用於資源有限、無法確保密集HBV DNA監測的醫療環境。
WHO明確指出:
抗病毒治療原則上是長期或終身的;只有極少數非肝硬化且能長期密切追蹤者,才可考慮停藥。
WHO 2024的停藥建議主要延續2015年指引,2024年並未重新建立新的qHBsAg導向停藥規則。
WHO:哪些患者不能停藥?
所有有肝硬化證據者,包括:
- 臨床診斷肝硬化;
- APRI或transient elastography支持肝硬化;
- 代償或失代償性肝硬化;
均需要終身NUC治療,不應停藥。
WHO:可例外考慮停藥的條件
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1. 無肝硬化或advanced fibrosis
沒有:
- 臨床肝硬化;
- APRI或transient elastography支持advanced fibrosis或肝硬化的結果。
2. 可以長期密切追蹤
停藥後必須能持續評估病毒再活化。
3. 原本HBeAg陽性者
需:
- HBeAg消失;
- anti-HBe seroconversion;
- seroconversion後再接受至少1年鞏固治療。
4. 生化及病毒學反應穩定
需同時有:
- ALT持續正常;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,前提是可取得HBV DNA檢查。
WHO將「ALT持續正常」理解為6至12個月內至少兩次低於正常上限,而非單次正常。
無法取得HBV DNA時
若當地無法檢測HBV DNA,WHO的停藥條件更嚴格:
- 必須有持續HBsAg消失;
- HBsAg消失後再完成至少1年治療;
- 不論原本HBeAg狀態如何。
WHO停藥後如何追蹤?
WHO要求停藥後「careful and long-term follow-up」,但本章沒有像AASLD、EASL或APASL一樣列出精確的每月或每3個月時程。
因此,依來源原文可確定的是:
- 需長期追蹤;
- 需監測再活化;
- 有條件時應追蹤HBV DNA;
- 同時觀察HBsAg、HBeAg及ALT。
WHO指引沒有在停藥章節提供統一且細分的固定抽血頻率,這也是它與其他三篇指引的重要差異。
WHO何時重新治療?
若出現一致的再活化證據,建議重新治療,包括:
- HBsAg重新陽性;
- HBeAg重新陽性;
- ALT升高;
- HBV DNA再次可檢出。
WHO沒有設定單一HBV DNA或ALT數值門檻,而是採較廣泛的「一致再活化證據」標準。
WHO重點
若不能確保HBV DNA監測及快速重新治療,寧可持續安全的長期NUC治療。
三、AASLD/IDSA 2025:原則治療至HBsAg消失,例外需嚴格共同決策
AASLD對HBeAg陰性、無肝硬化且HBV DNA長期被抑制的患者,正式建議是:
不建議在HBsAg消失前常規停止NUC治療。
此建議為conditional recommendation,證據確定性非常低,但AASLD考量到:
- 停藥增加HBsAg消失的絕對利益不大;
- ALT flare與重新治療相當常見;
- 實務研究曾出現肝失代償及死亡;
- 現有高抗藥屏障NUC安全、有效且價格下降;
因此整體偏向繼續治療。
AASLD:哪些患者不應停藥?
只要有下列任何一項,就不符合AASLD一般停藥候選條件:
- advanced fibrosis(F3);
- 肝硬化;
- 曾有variceal bleeding;
- 曾有腹水;
- 曾有hepatic encephalopathy;
- 曾有hepatorenal syndrome;
- 曾有其他肝失代償;
- 曾有HCC;
- HBV相關肝外併發症;
- HIV共同感染;
- HDV共同感染。
AASLD:HBsAg仍陽性時,哪些患者可討論停藥?
患者需有強烈停藥意願,並與醫師進行shared decision-making;而且必須全部符合以下條件。
1. 無advanced fibrosis、肝硬化或重大併發症
包括:
- 無肝硬化;
- 無肝失代償;
- 無HCC;
- 無HBV肝外表現。
2. 原本HBeAg陽性者
需:
- 已轉為HBeAg陰性/anti-HBe陽性至少1年;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至少2年。
3. 原本HBeAg陰性者
需: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至少2年。
4. qHBsAg必須低
- qHBsAg <100 IU/mL。
5. 無HIV或HDV共感染
6. 願意遵守密集追蹤
需要特別釐清:AASLD研究問題的族群通常已使用NUC至少3年,而且HBV DNA至少2年檢測不到;並不是「吃滿兩年即可停藥」。
AASLD停藥後如何追蹤?
停藥後前6個月
- 每1至3個月檢測ALT及HBV DNA。
接下來6至12個月
- 每3個月檢測ALT及HBV DNA。
之後
- 依ALT及HBV DNA結果,每3至6個月追蹤。
AASLD何時必須立即重新治療?
以下任何一項即可立即重新開始抗病毒治療:
- HBV DNA ≥10,000 IU/mL,不論ALT。
- ALT >5倍ULN,不論HBV DNA。
- Total bilirubin >2.5 mg/dL。
- 出現任何肝失代償。
此外,以下情況也可重新治療:
- 患者希望恢復治療;
- 出現HBV肝外併發症;
- 再次符合一般治療適應症: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;
- ALT >2倍ULN。
AASLD重點
停藥不是建議常規,而是符合所有低風險條件者,在充分理解風險後的例外選擇。
四、EASL 2025:結構化有限療程最完整
EASL的核心原則是:
- 停藥必須由有HBV治療經驗的醫師決定;
- 必須保證密切追蹤;
- 停藥前需整合HBsAg、HBeAg、共病、病毒抑制時間、纖維化程度及患者偏好;
- HBsAg尚未消失時,也可在少數非肝硬化患者中停止治療。
EASL:HBsAg消失後停藥
若符合以下條件,應停止NA:
- 已確認HBsAg消失;
- 不論是否有anti-HBs seroconversion;
- 沒有其他需持續治療的高風險因素。
EASL建議HBsAg消失需在相隔6個月的兩次檢驗中確認,並依肝纖維化與共病狀況決定後續追蹤。
EASL:原本HBeAg陽性者
若沒有advanced liver disease(F3),可於以下條件全部達成後停藥:
- 已確認HBeAg/anti-HBe seroconversion;
- HBV DNA檢測不到;
- seroconversion後再完成12個月鞏固治療;
- 可保證停藥後密切監測。
這是一項weak recommendation。
EASL:HBeAg陰性、HBsAg仍陽性者
精選患者可於HBsAg消失前停藥,但需:
- 無advanced liver disease (F3);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至少3至4年;
- qHBsAg低;
- 停藥後可以接受密集監測。
EASL沒有把單一qHBsAg值訂為所有族群通用的絕對門檻。正文指出:
- 亞洲患者較常以qHBsAg <100 IU/mL作為較有利條件;
- Caucasian族群部分資料使用<1,000 IU/mL;
- 數值應結合族群、genotype及其他風險因素解讀。
HBcrAg與HBV RNA也可能協助判斷cccDNA轉錄活性及停藥後復發風險,但目前仍受限於檢驗可近性、標準化及cutoff不足。
EASL:哪些情況不宜停藥?
通常不建議在以下情況停止治療:
- advanced liver disease (F3);
- 明顯共病使停藥風險升高;
- 正接受免疫抑制治療;
- HIV共同感染;
- 無法保證密切追蹤;
- 患者不了解病毒復發與flare風險。
EASL指出,免疫抑制患者即使HBsAg陰性、anti-HBc陽性,也可能需要持續抗病毒預防,因此不應套用一般停藥規則。
EASL對”肝硬化”的處理
代償性肝硬化
只有在以下情況才可極少數考慮停藥:
- 已確認anti-HBs seroconversion;或
- HBsAg消失後再完成至少12個月鞏固治療。
失代償性肝硬化
只有在已確認anti-HBs seroconversion後,才可能非常例外地討論;臨床上仍應視為長期治療族群。
這是EASL與WHO、AASLD、APASL最大的細節差異之一:EASL並非完全否定肝硬化患者在真正HBsAg消失後停藥,但條件非常嚴格。
EASL停藥後如何追蹤?
HBsAg仍陽性時停藥
- 前6個月至少每月評估。
- 其後12至24個月,每3個月追蹤。
- 之後仍需長期追蹤,因晚期flare仍可能發生。
停用TDF或TAF
- 前6個月每4週追蹤一次。
- 因tenofovir停藥後病毒復發通常較早、較常見。
停用ETV
- 早期追蹤間隔可較tenofovir稍長;
- 但ETV停藥後復發可能較晚,不能因此提早停止追蹤。
EASL指出:
- 停TDF後約70%的患者可能在12週內發生病毒復發;
- 同期停ETV者不到10%;
- TAF停藥後也可能比ETV更早復發。
HBsAg消失後停藥如何追蹤?
- 第一年每3個月檢測ALT與HBV DNA;
- 之後每6至12個月;
- 頻率依年齡、性別、共病與肝纖維化程度調整。
EASL何時重新治療?
EASL認為若患者再次符合一般HBV治療適應症,可使用ETV、TDF或TAF恢復治療。
此外,為避免嚴重肝損傷:
- HBV DNA >10,000 IU/mL時,應考慮重新治療,不論ALT;
- 最遲不應等到HBV DNA超過約100,000 IU/mL後仍不治療。
EASL也強調,刻意等待長時間ALT flare以追求免疫控制的證據有限,安全性應優先。
EASL重點
EASL接受有限療程,但前提是停藥前風險篩選精細、停藥後監測密集,而且不同原用藥需採不同追蹤節奏。
五、APASL 2026:最積極接受精選非肝硬化患者停藥
APASL 2026延續亞洲地區較支持有限療程的傳統,並提出兩條主要停藥路徑:
- HBsAg持續消失後停藥;
- HBeAg陰性、非肝硬化、HBV DNA長期檢測不到後停藥。
APASL:HBsAg持續消失後停藥
HBeAg陽性或陰性的非肝硬化患者,只要符合:
- sustained HBsAg seroclearance;
- HBV DNA檢測不到;
- 不論是否有anti-HBs seroconversion;
即可停止NUC。(A1)
HBsAg消失需:
- 在至少相隔6個月的兩次檢驗中確認;
- APASL將sustained HBsAg seroclearance定義為停藥後至少6個月仍為HBsAg陰性。
APASL:HBeAg陰性、HBsAg仍陽性者
若符合:
- HBeAg陰性;
- 無肝硬化;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超過3年;
可由”有經驗的醫師“考慮停止NUC。(B2)
與AASLD及EASL相比,APASL正式Recommendation中:
- 沒有把qHBsAg <100 IU/mL列為必要硬性條件;
- 沒有要求HBsAg必須先消失;
- 核心條件是非肝硬化及HBV DNA持續抑制超過3年。
APASL正文也提到,HBeAg陽性患者在HBeAg loss後至少1年鞏固治療,可降低復發風險;但2026正式停藥Recommendations對HBeAg陽性患者,主要仍以持續HBsAg消失作為明確停藥條件。
APASL:哪些患者不應停藥?
- HBeAg陽性肝硬化患者;
- HBeAg陰性肝硬化患者;
- 失代償性肝硬化;
- 曾有HCC或需無限期治療者。
APASL正式建議:肝硬化患者不應停止NUC。(A2)
APASL停藥後如何追蹤?
前6個月
- 至少每月檢測HBV DNA與ALT。
第一年後半段
正文建議:
- 每3個月追蹤。
長期
- 之後每6至12個月;
- 可依臨床判斷延長間隔;
- 因一年後仍可能出現late flare,不可完全中止追蹤。
APASL指出,多數病毒復發發生在停藥後6至24週,但一年後仍可能發生晚期flare。
HBsAg消失後的額外追蹤
APASL的functional cure管理聲明建議:
- HBsAg clearance後第一年,每3個月檢測HBV DNA與ALT;
- 之後每6個月;
- 再之後每年追蹤。
APASL何時重新治療?
2026 APASL正式停藥Recommendations沒有像AASLD一樣列出統一的數字型重新治療門檻。
正文主要強調:
- 監測virologic relapse;
- 監測ALT flare;
- 注意嚴重惡化與失代償;
- 依臨床判斷及重新符合治療適應症時恢復治療。
APASL將virologic relapse常定義為:
- HBV DNA >2,000 IU/mL。
但「HBV DNA >2,000 IU/mL」是復發定義,不必然等同每位患者都要立即重新治療;是否重新治療仍需結合ALT、症狀、bilirubin、肝臟儲備與疾病風險。
APASL重點
APASL最接受以停藥作為有限療程策略,但停藥後前6個月要求至少每月監測。
六、四大指引停藥條件總表
| 項目 | WHO 2024 | AASLD 2025 | EASL 2025 | APASL 2026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基本態度 | 長期治療;停藥為例外 | 原則持續至HBsAg消失 | 接受結構化有限療程 | 對精選非肝硬化患者最積極 |
| HBsAg消失後 | 可停,但若無DNA檢測需再治療≥1年 | 最偏好的停藥終點 | 應停,前提是無其他風險 | 可停;需確認持續消失 |
| HBeAg陽性、無肝硬化 | seroconversion後鞏固≥1年,ALT正常、DNA持續陰性 | seroconversion≥1年,DNA陰性≥2年,qHBsAg <100且符合全部條件 | seroconversion+DNA陰性後鞏固12個月 | 正式建議主要以HBsAg持續消失為停藥終點 |
| HBeAg陰性、HBsAg仍陽性 | 未列為主要常規停藥路徑 | DNA陰性≥2年、qHBsAg <100、無高風險,經共同決策 | DNA陰性≥3–4年、低HBsAg、無advanced liver disease | DNA持續陰性>3年,可由有經驗醫師停藥 |
| qHBsAg角色 | 非正式必要門檻 | <100 IU/mL為必要候選條件 | 重要風險選擇工具 | 有預測價值,但非三年規則硬性條件 |
| 肝硬化 | 終身治療 | 不應停藥 | 原則不應停;HBsAg消失後極少數例外 | 不建議停藥 |
| HIV/HDV | 通常不宜套用一般停藥 | 排除於停藥候選者 | 通常不建議停止 | 一般停藥規則不適合高風險共感染 |
| 追蹤能力 | 必須能長期密切追蹤 | 必須願意頻繁追蹤 | 必須保證密切追蹤 | 必須由有經驗醫師及密切監測 |
| 停藥後前6個月 | 未給固定頻率 | 每1–3個月 | 至少每月;停TDF/TAF每4週 | 至少每月 |
| 6–24個月 | 長期追蹤,但無固定表 | 接下來6–12月每3月 | 每3個月,持續12–24月 | 第一年後半每3月 |
| 長期 | 持續追蹤 | 每3–6月 | 依風險長期追蹤 | 每6–12月或依臨床判斷 |
| 重啟治療規則 | HBsAg/HBeAg再陽性、ALT升高或DNA再出現 | 數字最清楚 | DNA >10,000考慮,最遲不超過約100,000仍不處理 | 無統一數字門檻;依DNA、ALT、肝功能與治療適應症 |
七、四份指引的主要差異
1. 是否可以在HBsAg仍陽性時停藥?
WHO
非常保守,並未把HBeAg陰性、HBsAg仍陽性患者的有限療程列為常規方案。
AASLD
可以討論,但必須符合全部嚴格條件,包括:
- 無advanced fibrosis;
- HBV DNA抑制至少2年;
- qHBsAg <100 IU/mL;
- 無HIV/HDV;
- 能密切追蹤。
EASL
明確接受精選HBeAg陰性患者於HBsAg消失前停藥,但要求:
- DNA陰性3至4年;
- qHBsAg低;
- 無advanced liver disease (F3);
- 有密切追蹤能力。
APASL
最積極。HBeAg陰性、非肝硬化且HBV DNA持續陰性超過3年,即可由”有經驗醫師“考慮停藥。
2. qHBsAg是否為必要條件?
- AASLD:是,要求<100 IU/mL。
- EASL:非常重要,但切點依族群而異,不設一體適用的單一值。
- APASL:有預測價值,但不是三年停藥規則的必要條件。
- WHO:正式停藥Recommendation沒有設定qHBsAg門檻。
3. 停藥後誰的追蹤最密集?
- WHO:強調長期密切追蹤,但缺乏固定時程。
- AASLD:前6個月每1至3個月。
- EASL:前6個月至少每月,並依ETV或tenofovir調整頻率。
- APASL:前6個月至少每月。
因此EASL與APASL的早期追蹤要求最密集。
4. 哪一篇重新治療標準最明確?
AASLD最明確,包括:
- HBV DNA ≥10,000 IU/mL;
- ALT >5×ULN;
- bilirubin >2.5 mg/dL;
- 肝失代償。
EASL也提出病毒量導向原則:
- DNA >10,000 IU/mL開始考慮;
- 不宜放任升至約100,000 IU/mL以上仍不處理。
WHO採較廣泛的再活化證據;APASL則保留較多臨床判斷空間。
八、哪些患者最適合考慮有限療程?
綜合四份指引,較理想的停藥候選人通常具有:
- 無advanced fibrosis(F3) 或肝硬化;
- 無肝失代償或HCC;
- HBeAg陰性或已完成HBeAg seroconversion與鞏固治療;
- HBV DNA持續檢測不到至少2至4年;
- qHBsAg低,亞洲患者以<100 IU/mL最具支持性;
- 無HIV或HDV共同感染;
- 無免疫抑制或移植情境;
- 肝腎功能穩定;
- 願意接受停藥後密集抽血;
- 能迅速恢復抗病毒藥物。
這是綜合四篇指引後的共同輪廓,而不是任何單一指引的正式統一條件。
九、哪些患者通常不應停藥?
四篇指引共同支持以下患者繼續治療:
- 肝硬化;
- 失代償性肝硬化;
- 曾有HCC;
- 曾有肝失代償;
- advanced fibrosis (F3);
- 正在接受免疫抑制、化療、CAR-T或移植;
- HIV或HDV共同感染;
- 有嚴重HBV肝外表現;
- 無法規律回診;
- 無法取得HBV DNA追蹤;
- 復發時無法快速重新治療;
- 不理解停藥風險或是自行中斷服藥者。
十、停藥前應建立的實務清單
在真正停藥前,建議確認:
疾病安全性
- 是否確實無advanced fibrosis(F3) 或肝硬化?
- 是否曾有HCC或肝失代償?
- 是否有HIV、HDV或其他高風險共同感染?
- 是否正在或即將接受免疫抑制?
病毒學條件
- 原本HBeAg狀態為何?
- 是否已seroconversion?
- HBV DNA陰性維持多久?
- qHBsAg是多少?
- 是否已確認HBsAg持續消失?
追蹤可行性
- 前6個月能否每月或每1至3個月抽血?
- 是否能同時檢測ALT、HBV DNA與bilirubin?
- 是否可快速聯絡患者?
- 是否有預先設定的重新治療門檻?
- 藥物能否立即重新取得?
結論
WHO、AASLD、EASL與APASL對慢性B型肝炎停藥的共同結論是:
HBsAg持續消失是最理想的停藥終點;肝硬化、肝失代償及其他高風險患者通常應持續治療;任何HBsAg消失前的停藥,都必須建立在低風險選擇、長期病毒抑制及密集追蹤之上。
四篇指引真正的差異在於對有限療程的接受程度:
WHO最保守,視停藥為例外;AASLD原則上治療至HBsAg消失,但允許低qHBsAg患者經共同決策停藥;EASL提供最完整的結構化停藥與依藥物調整追蹤架構;APASL則最積極接受HBeAg陰性、非肝硬化患者在HBV DNA持續抑制超過3年後停止治療。
因此,臨床上不應只問:
「藥已經吃了幾年,可以停了嗎?」
而應依序回答三個問題:
- 停藥後發生嚴重flare或肝失代償的風險是否足夠低?
- 患者是否有機會維持off-treatment virologic control或達到HBsAg loss?
- 醫療團隊是否能在病毒復發、ALT升高或肝功能惡化前及時重新治療?
只有三個答案都令人安心,停止NUC才是有計畫的有限療程,而不是危險的治療中斷。
〔AI撰寫,人工校對〕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