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慢性B型肝炎使用entecavir、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或tenofovir alafenamide等核苷(酸)類似物治療後,通常可以將HBV DNA長期抑制到檢測不到,並降低肝硬化、肝衰竭及肝癌風險。然而,這些藥物主要抑制病毒複製,無法清除肝細胞內的cccDNA及整合型HBV DNA。因此,HBV DNA陰性不等於病毒已被根除;一旦停藥,病毒復發與肝炎急性惡化並不少見。
這也解釋了為何「何時可以停藥」一直是慢性B型肝炎治療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。WHO 2024、AASLD 2025、EASL 2025及APASL 2026四份指引,皆以安全為前提,但對有限療程的接受程度及停藥條件並不完全相同。
整體上可以先用一句話概括:
WHO將停藥視為少數例外;AASLD原則上治療至HBsAg消失;EASL提供最完整的結構化停藥規則;APASL則最積極接受精選非肝硬化患者在HBsAg仍陽性時停藥。
一、四份指引的共同原則
1. HBsAg持續消失是最理想、最安全的停藥終點
四份指引都認為,最理想的停藥條件是:
- HBsAg消失;
- HBV DNA不可檢出;
- HBsAg消失具有持續性;
- anti-HBs是否出現通常不是所有患者停藥的必要條件。
HBsAg消失代表所謂的功能性治癒(functional cure)。它雖不表示肝細胞內所有病毒模板完全消失,但停藥後復發風險明顯低於仍為HBsAg陽性的患者。
然而,目前使用NA治療每年達到HBsAg消失的比例很低,因此若所有患者都等待HBsAg消失才停藥,多數人實際上都需長期甚至終身服藥。這正是四份指引開始出現差異的地方:是否可以在HBsAg仍陽性時,選擇性地停止治療?
2. 肝硬化患者原則上不應停藥
四份指引最一致的結論是:
肝硬化,尤其失代償性肝硬化患者,不應常規停止NA治療。
停藥後若病毒快速反彈,可引起嚴重肝炎、黃疸、凝血異常、肝失代償,甚至死亡。非肝硬化者通常尚有較大的肝臟儲備,但肝硬化患者對肝炎急性惡化的承受能力很低。
WHO明確建議所有肝硬化患者接受終身NA治療。AASLD排除曾有advanced fibrosis、肝硬化、肝失代償或肝癌者進行有限療程。APASL也明確不建議HBeAg陽性或陰性的肝硬化患者停藥。EASL對代償性肝硬化保留極少數在HBsAg消失後停藥的可能性,但要求更嚴格的條件;對失代償性肝硬化則高度保守。
因此,臨床上不宜把「停藥研究」的結果直接套用到肝硬化患者。
3. 停藥不能只看一次HBV DNA陰性
四份指引均要求持續病毒抑制,而不是一次檢驗不到病毒。評估時還需考量:
- 是否有肝硬化或advanced fibrosis;
- 治療前HBeAg狀態;
- HBV DNA抑制持續多久;
- 是否已發生HBeAg/anti-HBe seroconversion;
- 定量HBsAg濃度;
- HIV、HDV等共感染;
- 肝癌、肝失代償或肝外表現病史;
- 患者能否配合密集抽血;
- 醫療體系能否在復發時快速重新治療。
所以,停藥不是單一檢驗數字的決定,而是一項需同時評估復發風險、肝臟儲備與追蹤能力的臨床策略。
二、WHO 2024:停藥是少數例外,長期治療仍是基本原則
WHO的立場最適合用「以長期治療為原則,停藥為例外」概括。
WHO指出,NA無法清除cccDNA,因此抗病毒治療通常需要長期維持。所有肝硬化患者均應終身治療,不可因病毒被抑制而自行停藥。
WHO可考慮停藥的條件
停藥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者:
- 沒有臨床或非侵入性檢查所支持的肝硬化;
- 能在停藥後接受長期且密切的追蹤;
- 若治療前為HBeAg陽性:
- 已出現HBeAg消失及anti-HBe seroconversion;
- seroconversion後至少再接受一年鞏固治療;
- ALT持續正常;
- HBV DNA持續不可檢出。
若無法取得HBV DNA檢驗,WHO採取更保守的條件:通常需有持續HBsAg消失,並再完成至少一年治療,才考慮停藥。
WHO 2024的停藥章節主要沿用先前指引,其重點不是鼓勵以停藥追求功能性治癒,而是避免資源有限環境中的不安全中斷治療。
WHO何時重新治療?
WHO沒有設定如AASLD般精確的單一HBV DNA或ALT數字,而是建議出現一致的再活化證據時重新治療,例如:
- HBsAg或HBeAg重新陽性;
- ALT上升;
- HBV DNA再次可檢出。
這種標準較容易用於全球不同檢驗條件的醫療體系,但在高資源臨床環境中,其重新治療門檻不如AASLD精確。
三、AASLD 2025:原則上治療至HBsAg消失,但保留共同決策空間
AASLD對HBeAg陰性、無肝硬化且HBV DNA長期被抑制的患者,仍建議:
不要在HBsAg消失前常規停止NA治療。
這是一項conditional recommendation,證據確定性非常低。換句話說,AASLD承認現有研究不足以證明所有人必須終身服藥,但認為停藥後肝炎急性惡化與重新治療的風險,通常高於增加少數HBsAg消失機會所帶來的利益。
AASLD哪些患者可以討論停藥?
若患者強烈希望停止治療,可透過shared decision-making評估。AASLD提出相當嚴格的候選條件,需全部符合:
- 無advanced fibrosis或肝硬化;
- 無肝失代償病史;
- 無肝癌病史;
- 無HBV肝外併發症;
- 無HIV或HDV共感染;
- qHBsAg <100 IU/mL;
- 願意接受頻繁追蹤。
依治療前HBeAg狀態,另有不同條件。
原本HBeAg陽性者
需符合:
- 已轉為HBeAg陰性、anti-HBe陽性至少一年;
- HBV DNA不可檢出至少兩年。
原本HBeAg陰性者
需有:
- HBV DNA持續不可檢出至少兩年。
這裡值得注意的是,AASLD的條件不是「治療兩年即可停藥」,而是HBV DNA維持不可檢出至少兩年,且還需同時符合低qHBsAg及無高風險病史等條件。
AASLD停藥後如何追蹤?
AASLD給出清楚的監測時程:
- 停藥後前6個月:ALT及HBV DNA每1至3個月;
- 接下來6至12個月:每3個月;
- 之後:依ALT及HBV DNA,每3至6個月。
這表示停藥並不是結束照護,而是進入風險最高、追蹤最密集的階段。
AASLD重新治療的明確條件
出現下列任一項,應立即重新治療:
- HBV DNA ≥10,000 IU/mL,不論ALT;
- ALT ≥5倍ULN,不論HBV DNA;
- total bilirubin >2.5 mg/dL;
- 出現任何肝失代償症狀。
此外,若患者再次符合一般治療適應症,例如: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;
- 且ALT ≥2倍ULN;
或發生HBV肝外表現、患者希望重新用藥,也可重新開始治療。
AASLD的特色是:停藥條件嚴格,但重新治療門檻最具體。
四、EASL 2025:提供最完整的結構化有限療程策略
EASL的基本安全原則與其他指引相同:
- 必須由有HBV治療經驗的醫師決定;
- 必須保證停藥後能密切追蹤;
- 需考量HBsAg、HBeAg、共病、病毒抑制時間及纖維化程度;
- 患者必須了解停藥的利益與風險。
不過,EASL比AASLD更明確接受:**在HBsAg仍陽性的精選患者中,也可採取有限療程。**
1. HBsAg消失後
若HBsAg已確認消失,不論有無anti-HBs seroconversion,且不存在其他持續治療的高風險因素,應考慮停止NA。
EASL建議HBsAg消失需在相隔6個月的兩次檢驗中確認。
2. HBeAg陽性、無advanced liver disease者
可在符合下列條件後停藥:
- 已確認HBeAg/anti-HBe seroconversion;
- HBV DNA不可檢出;
- seroconversion後完成至少12個月鞏固治療;
- 可以保證停藥後密切監測。
這一點與WHO接近,但EASL更強調HBsAg濃度及其他病毒生物標記可協助選擇患者。
3. HBeAg陰性、無advanced liver disease者
EASL允許在HBsAg仍陽性時停藥,但條件是:
- HBV DNA不可檢出至少3至4年;
- HBsAg濃度低;
- 無advanced liver disease;
- 能夠接受密切監測。
EASL將qHBsAg視為重要的停藥選擇工具。指引提到,不同族群適合的切點可能不同:
- 亞洲患者通常需更低的qHBsAg,常以約<100 IU/mL作為較有利條件;
- 歐美患者部分研究使用較高門檻,例如<1,000 IU/mL。
這些數字並非絕對安全線,而是代表HBsAg越低,停藥後持續控制及HBsAg消失的可能性越高。
EASL亦指出,HBcrAg及HBV RNA未來可能進一步改善停藥前風險分層,但目前尚非所有地區都能取得,也缺乏完全標準化的切點。
EASL對肝硬化的特殊處理
EASL在四篇指引中,對代償性肝硬化患者保留最細緻但仍非常謹慎的例外:
- 若已HBsAg消失,可在至少12個月鞏固治療後考慮停藥;
- 或等待anti-HBs seroconversion後再考慮。
對失代償性肝硬化,只有在確認anti-HBs seroconversion後,才可能極少數地討論停藥;實務上仍應視為長期治療族群。
這不代表EASL鼓勵肝硬化患者停藥,而是對HBsAg真正消失後的特殊情況提供更精細的處理方式。
EASL停藥後的監測
HBsAg消失後停止NA者,建議:
- 第一年每3個月檢查ALT與HBV DNA;
- 之後依年齡、性別、共病與纖維化程度,每6至12個月追蹤。
若是在HBsAg仍陽性時停藥,早期監測需更加密集。EASL強調病毒反彈通常先於ALT上升,因此不能只監測ALT而忽略HBV DNA。
EASL的特色可概括為:
不是所有人都能停藥,但對精選非肝硬化患者,提供最完整的有限療程框架。
五、APASL 2026:對非肝硬化HBeAg陰性患者最積極
APASL長期以來較支持NA有限療程,2026指引延續這項亞洲臨床傳統,但同時強調嚴密追蹤的重要性。
APASL第一個停藥終點:持續HBsAg消失
對HBeAg陽性或陰性的非肝硬化患者,若符合:
- HBsAg持續消失;
- HBV DNA不可檢出;
- 不論anti-HBs是否出現;
均可停止NA。
APASL要求HBsAg消失在至少相隔6個月的兩次檢驗中確認。指引並將持續HBsAg seroclearance定義為停藥後至少6個月仍維持HBsAg陰性。
APASL第二個停藥途徑:HBeAg陰性患者的三年規則
對HBeAg陰性、無肝硬化患者:
若HBV DNA持續不可檢出超過三年,可由有經驗的醫師考慮停止NA。
與AASLD不同的是,APASL在正式建議中沒有把qHBsAg <100 IU/mL列為必要條件。低qHBsAg仍有助於預測停藥成功,但不是三年規則中不可缺少的硬性門檻。
因此,若比較HBsAg仍陽性者的停藥接受程度:
- AASLD:最保守,需低qHBsAg並經共同決策;
- EASL:接受精選患者,但要求3至4年病毒抑制及低HBsAg;
- APASL:持續病毒抑制超過3年即可由有經驗醫師考慮。
APASL對肝硬化的態度
APASL明確不建議HBeAg陽性或陰性的肝硬化患者停藥。失代償性肝硬化或曾有HCC者則應無限期治療。
APASL停藥後如何追蹤?
APASL建議:
- 前6個月至少每月檢查ALT與HBV DNA;
- 第一年的後續階段可改為每3個月;
- 之後依病情改為每6至12個月。
APASL特別指出,大部分病毒復發發生在停藥後6至24週內,但一年後仍可能發生晚期肝炎flare。因此,即使第一年平穩,也不能完全停止追蹤。
APASL沒有在主要建議中設定像AASLD一樣統一而明確的重新治療數字,而是依:
- 病毒復發程度;
- ALT flare;
- 黃疸及肝功能;
- 患者症狀;
- 是否再次符合治療適應症;
由有經驗的醫師判斷。
六、四份指引的真正分歧:停藥的目的是什麼?
停藥可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思維。
第一種:達到穩定治療終點後停藥
例如:
- HBsAg持續消失;
- HBeAg seroconversion後完成鞏固治療;
- 長期HBV DNA不可檢出。
此時停藥的目的是減少不必要的終身藥物負擔。WHO與AASLD主要採取這種安全導向思維。
第二種:將停藥本身作為免疫刺激策略
停藥後HBV DNA反彈可能刺激宿主免疫反應,部分患者經歷可控制的ALT flare後,可能增加HBsAg下降或消失的機會。EASL與APASL較願意接受這種「stop-to-cure」概念。
然而,並非所有flare都是有益的免疫反應。無法預測或未及時處理的flare,也可能造成:
- 黃疸;
- 肝失代償;
- 住院;
- 急性肝衰竭;
- 極少數死亡。
因此,「停藥可能增加HBsAg消失」不能被簡化成「停藥比繼續治療更好」。只有肝臟儲備良好、風險低且能密切追蹤的患者,才可能從有限療程獲益。
七、臨床上哪些患者最不適合停藥?
綜合四份指引,下列患者通常不應考慮停藥:
- 肝硬化,尤其失代償性肝硬化;
- 曾有肝失代償;
- 曾有肝癌;
- advanced fibrosis;
- HIV或HDV共感染;
- 正在接受免疫抑制、化學治療或器官移植;
- 有嚴重HBV肝外表現;
- 無法固定回診或接受密集抽血;
- 無法在復發時迅速取得抗病毒藥物;
- 不充分了解停藥風險;
- 因藥費、忘記服藥或自行判斷而非計畫性停藥。
尤其最後一點很重要:**計畫性停藥與自行中斷治療完全不同。**前者有停藥前風險篩選、固定監測及重新治療計畫;後者常在出現明顯肝炎後才被發現。
八、對台灣臨床實務的整合建議
台灣具備HBV DNA、qHBsAg、肝彈性檢查與密集追蹤條件,因此不必完全採用WHO為資源有限地區設計的簡化方式,但WHO的安全原則仍具價值。
可採以下階層式策略:
第一層:優先等待HBsAg消失
這是四份指引最一致、最安全的停藥終點。若HBsAg消失,仍應再次確認其持續性,並評估是否有肝硬化、免疫抑制或其他需繼續治療的原因。
第二層:HBeAg陽性患者達seroconversion
若無肝硬化,且已:
- HBeAg消失;
- anti-HBe陽性;
- HBV DNA長期不可檢出;
- 完成至少一年鞏固治療;
可依WHO或EASL框架考慮停藥。若依AASLD,宜再確認病毒抑制至少兩年及qHBsAg較低。
第三層:HBeAg陰性且HBsAg仍陽性
這是最具爭議的族群。較安全的候選人通常應同時具備:
- 無advanced fibrosis或肝硬化;
- HBV DNA不可檢出至少3年;
- qHBsAg低,亞洲患者以接近或低於100 IU/mL最具支持性;
- 無HCC、肝失代償、HIV或HDV;
- 能在前6個月每月或每1至3個月抽血;
- 可接受可能重新治療;
- 由有停藥照護經驗的醫師執行。
這種作法整合了AASLD的安全篩選、EASL的生物標記導向,以及APASL的三年有限療程經驗。
結語
四份慢性B型肝炎指引對停藥的共同立場,是安全性永遠優先於追求有限療程。HBsAg持續消失仍是最理想的停藥終點;肝硬化、肝失代償、肝癌或重大共感染患者通常應持續治療。
差異主要出現在非肝硬化、HBsAg仍陽性的患者:
WHO將停藥視為罕見例外;AASLD原則治療至HBsAg消失,但接受低qHBsAg患者共同決策;EASL允許依HBsAg及3至4年病毒抑制進行結構化停藥;APASL則最積極接受HBeAg陰性患者在病毒持續抑制超過3年後停止治療。
因此,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單純問「吃了幾年可以停藥」,而應問:
這名患者停藥後發生嚴重flare的風險有多高?是否可能獲得持續免疫控制?醫療團隊能否及時偵測復發並重新治療?
只有這三個問題都有令人安心的答案,有限療程才是一項合理的治療策略,而不是一次危險的中斷治療。
〔AI撰寫,人工校對〕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