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慢性B型肝炎的治療目標,是藉由長期抑制HBV複製,降低肝纖維化、肝硬化、肝失代償、肝癌及肝病死亡風險。過去是否開始治療,主要依賴三項條件:HBV DNA、ALT及肝纖維化程度。近年抗病毒藥物的療效、安全性及可近性大幅改善,各指引遂逐漸從「只有明顯活動性肝炎才治療」,轉向「在不可逆肝損傷前提早介入」。
本文比較:
- WHO 2024
- AASLD/IDSA 2025
- EASL 2025
- APASL 2026
四者的共同方向相當一致,但在ALT門檻、低病毒血症、正常ALT、immune-tolerant或grey-zone患者,以及糖尿病、脂肪肝等共病是否可單獨構成治療條件方面,仍有明顯差異。
一、四份指引的共同核心
1. 肝硬化患者應接受治療
四份指引均認為,慢性B型肝炎患者只要已有肝硬化,尤其失代償性肝硬化,就不應再等待ALT或HBV DNA達到傳統門檻。
共同原則包括:
- 代償性肝硬化且HBV DNA可檢出:應治療。
- 失代償性肝硬化:不論ALT、HBeAg或病毒量高低,均應治療。
- 接受治療後仍需持續肝癌監測。
- 失代償性肝硬化通常需長期或終身治療。
AASLD的建議明確將「有肝硬化」列為直接治療條件;EASL建議肝硬化患者只要HBV DNA可檢出,不論病毒量與ALT均治療;APASL也明確要求所有肝硬化患者應開始治療。
2. 顯著纖維化代表不宜再等待
四份指引都承認,不能等到肝硬化才開始抗病毒治療。已有顯著纖維化者,即使ALT正常或病毒量不高,也應優先考慮治療。
WHO對此提供最明確的非侵入性切點:
- APRI >0.5或
- transient elastography >7.0 kPa
可支持顯著纖維化,約相當於METAVIR F2以上;不論HBV DNA或ALT均建議治療。
WHO另以:
- APRI >1.0,或
- transient elastography >12.5 kPa
支持肝硬化。
EASL的簡化演算法則以:
- advanced fibrosis:LSM >8 kPa;
- significant fibrosis:LSM >7 kPa;
作為治療決策的重要參考。
AASLD在immune-tolerant及indeterminate phase患者中,也將F2以上纖維化列為開始治療的重要條件。
3. 活動性慢性B型肝炎應治療
四份指引皆同意,病毒持續複製並伴隨肝炎活動時,抗病毒治療具有最充分的臨床證據。
主要差別不是「要不要治療」,而是:
- HBV DNA門檻是多少?
- ALT只要高於ULN即可,還是必須達2倍ULN?
- HBeAg陽性與陰性是否使用不同病毒量門檻?
4. 特殊高風險患者可不受傳統ALT/HBV DNA門檻限制
四份指引都承認,下列情況常需提早治療或預防性治療:
- 肝癌或advanced liver disease。
- HIV、HDV或HCV共感染。
- 接受免疫抑制、化學治療、CAR-T、器官或幹細胞移植。
- HBV相關肝外表現。
- 特定高傳播風險情境。
- 孕婦高病毒量以預防母嬰傳染。
但各指引對這些因素是「直接治療條件」或僅為「支持個人化治療的風險因子」,寫法並不完全相同。
二、WHO 2024:四條簡化治療入口
WHO 2024的核心目的,是擴大治療覆蓋率,特別是在HBV DNA、FibroScan及專科資源不足的地區。WHO提出四個彼此獨立的治療入口,符合任一條件即可接受治療。
這四組條件適用於:
- 成人;
- 12歲以上青少年;
- 育齡女性;
- 孕婦。
WHO估計,新條件可使至少約一半的HBsAg陽性者符合治療資格;四條路徑中只有一條一定需要HBV DNA。
WHO條件一:顯著纖維化或肝硬化
不論HBV DNA及ALT,只要符合以下任一項即建議治療。
顯著纖維化,約F2以上
- APRI >0.5,或
- transient elastography >7.0 kPa。
肝硬化
- 臨床上已有肝硬化;
- APRI >1.0;或
- transient elastography >12.5 kPa。
WHO刻意採較敏感的門檻,以降低漏掉已有中度纖維化患者的機會。
WHO條件二:HBV DNA >2,000 IU/mL且ALT高於ULN
符合以下兩項者建議治療:
- HBV DNA >2,000 IU/mL
- ALT持續高於正常上限
不再要求:
- HBeAg陽性患者需達HBV DNA 20,000 IU/mL;
- ALT必須達2倍ULN。
WHO所採用的ALT正常上限為:
- 男性及男孩:30 U/L;
- 女性及女孩:19 U/L。
「持續異常」通常指6至12個月內至少兩次高於ULN。
WHO條件三:特殊高風險情況
不論HBV DNA、ALT或纖維化程度,只要有以下任一情況,建議治療:
- HIV共同感染。
- HDV共同感染。
- HCV共同感染。
- 肝癌或肝硬化家族史。
- 接受或即將接受免疫抑制治療。
- 長期類固醇治療。
- 器官移植或幹細胞移植。
- 糖尿病。
- metabolic dysfunction-associated steatotic liver disease,MASLD。
- HBV相關肝外表現,例如glomerulonephritis或vasculitis。
這是WHO與其他指引最明顯的差異之一:WHO把糖尿病與MASLD直接列為治療資格,而不只是風險修飾因子。
WHO條件四:無法取得HBV DNA時,依ALT治療
在無法進行HBV DNA檢測的地區:
- 若ALT持續異常,可考慮開始治療。
這是一項條件式建議,目的在於避免患者因無法取得病毒量檢查而永遠無法接受治療。
WHO哪些患者通常可以暫緩治療?
如果患者同時符合:
- HBeAg陰性;
- HBV DNA <2,000 IU/mL;
- ALT持續正常;
- 沒有或僅輕微纖維化;
- 沒有特殊高風險條件;
WHO承認其B肝相關發病與死亡風險較低,抗病毒治療的絕對效益可能有限,可追蹤而不立即治療。
三、AASLD/IDSA 2025:明確門檻加上shared decision-making
AASLD 2025並不是從頭重寫所有慢性B型肝炎建議,而是針對immune-tolerant、indeterminate phase、傳播預防及停藥等特定問題更新;典型immune-active disease、肝硬化及特殊族群等,仍整合沿用既有AASLD guidance。
AASLD的特點是:
- 仍保留清楚的HBeAg分層;
- 典型治療門檻較嚴格;
- 灰色地帶的患者強調shared decision-making;
- 正常ALT不等於絕對不治療,但通常需額外風險支持。
AASLD建議使用的ALT ULN為:
- 男性35 U/L;
- 女性25 U/L。
AASLD條件一:肝硬化
- HBsAg陽性患者若已有肝硬化,應治療。
- 不應僅因ALT正常而延遲治療。
- 低病毒量肝硬化者亦需依疾病風險評估並多數接受治療。
AASLD指引建議將肝硬化直接列為治療入口。
AASLD條件二:HBeAg陽性immune-active CHB
典型定義為:
- HBeAg陽性;
- HBV DNA ≥20,000 IU/mL;
- ALT ≥2倍ULN。
符合者建議治療。
AASLD條件三:HBeAg陰性immune-active CHB
典型定義為:
- HBeAg陰性;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;
- ALT ≥2倍ULN。
符合者建議治療。
AASLD條件四:immune-tolerant phase
AASLD將immune-tolerant phase定義為:
- HBeAg陽性;
- HBV DNA >10,000,000 IU/mL;
- ALT持續正常;
- 無肝硬化。
此族群並非一律治療。以下情況建議考慮抗病毒治療:
- 年齡超過40歲;
- 肝切片顯示顯著發炎,grade 2以上;
- 肝切片或non-invasive test顯示F2以上纖維化。
若未滿40歲、沒有顯著發炎或纖維化,但希望提早治療,應採shared decision-making,考量:
- 年齡;
- 肝癌家族史;
- 長期服藥與追蹤依從性;
- 預防傳播的需要;
- 治療利益與負擔。
若不治療,應密切追蹤ALT、HBV DNA及纖維化狀態。
AASLD條件五:HBeAg陽性indeterminate phase
AASLD的HBeAg陽性indeterminate情境包括:
- HBV DNA >10,000,000 IU/mL,但ALT為1至不足2倍ULN;
- 或HBV DNA介於20,000至10,000,000 IU/mL,而ALT正常或僅輕度升高。
治療考量包括:
- 年齡至少40歲;
- F2以上纖維化;
- 其他高風險因素;
- 預防傳播需要;
- 患者經共同決策希望開始治療。
否則應每3至6個月監測ALT及HBV DNA,並反覆評估是否轉為immune-active disease。
AASLD條件六:HBeAg陰性indeterminate phase
主要可分為兩型:
型一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;
- ALT正常或低於2倍ULN。
型二
- HBV DNA <2,000 IU/mL;
- ALT高於ULN。
AASLD未主張所有indeterminate患者一律治療,而是個別評估:
- 年齡,尤其40歲以上;
- 是否有F2以上纖維化;
- 肝癌家族史;
- ALT與HBV DNA長期趨勢;
- 血小板及其他肝病進展指標;
- 預防傳播需要;
- 患者對長期治療的接受度。
若ALT持續升高而HBV DNA <2,000 IU/mL,應先評估其他肝損傷原因,例如脂肪肝、酒精、藥物或其他肝病。若出現advanced fibrosis、肝硬化或轉為HBeAg陰性immune-active phase,應開始治療。
AASLD條件七:高傳播風險
對尚未符合疾病本身治療條件、但有病毒血症且處於高傳播風險情境者,可透過shared decision-making考慮治療,例如:
- 執行exposure-prone procedures的醫療人員;
- 性伴侶或家庭傳播疑慮;
- 其他具重大傳播風險者。
這不是一律治療,而是將降低傳播視為合理治療目標。
AASLD條件八:孕婦預防母嬰傳染
- 孕婦HBV DNA >200,000 IU/mL;
- 通常於懷孕第28週開始TAF或TDF;
- 目的為預防母嬰傳染,而不一定代表母親本身已符合長期治療適應症。
四、EASL 2025:以病毒、纖維化與肝癌風險整合判斷
EASL 2025提出重要原則:
原則上,所有HBsAg陽性且HBV DNA可檢出的患者,都是抗病毒治療候選人。
但這不是無條件的universal treat-all。EASL仍依:
- HBV DNA;
- ALT;
- fibrosis;
- 肝病進展風險;
- HCC risk;
- 肝外表現;
- 免疫抑制;
- 傳播風險;
決定是否應立即治療。
EASL並提出一套不依賴傳統疾病phase或HBeAg分類的簡化演算法。
EASL條件一:慢性肝炎,HBV DNA ≥2,000 IU/mL,ALT >ULN
HBeAg陽性或陰性患者,只要: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;
- ALT >ULN;
均應接受抗病毒治療。
與AASLD相比,EASL不要求ALT達2倍ULN。
EASL條件二:肝硬化
- 肝硬化;
- HBV DNA可檢出;
不論:
- HBV DNA數值高低;
- ALT是否升高;
均應治療。
EASL條件三:advanced liver disease(≥F3)
若有advanced liver disease,例如:
- 肝切片相當於METAVIR F3以上;或
- LSM >8 kPa;
- HBV DNA可檢出
即使ALT正常,也可治療。這是一項較弱建議,但具有強共識。
EASL條件四:顯著纖維化(F2)
若: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;
- 有顯著纖維化,約METAVIR F2以上;
- non-invasive assessment常以LSM >7 kPa作參考;
可開始治療,即使ALT未明顯升高。
EASL條件五:HBV DNA <2,000 IU/mL但ALT持續升高
這類患者可以考慮治療,但必須注意:
- ALT升高可能來自其他肝病;
- 應排除SLD、酒精、藥物、autoimmune liver disease等原因;
- 若有顯著纖維化或其他B肝高風險條件,治療理由較充分。
EASL條件六:HBeAg陽性慢性感染、ALT正常
對年輕患者,若同時符合:
- 年齡低於30歲;
- HBeAg陽性;
- ALT持續正常;
- 沒有顯著纖維化;
- 無HCC家族史;
- 無免疫抑制情況;
目前證據不支持立即治療。
但以下HBeAg陽性患者應治療:
- HCC風險升高;
- 有HBV相關肝外表現;
- 即將接受免疫抑制治療;
- 免疫功能低下;
- 特定傳播風險;
- 孕婦HBV DNA ≥200,000 IU/mL,以預防母嬰傳染。
EASL條件七:HBeAg陰性、低病毒量、ALT正常
若患者持續符合:
- HBV DNA <2,000 IU/mL;
- ALT持續正常;
- 無肝纖維化;
通常不需立即治療。
但若同時出現以下情況,仍應或可治療:
- 高HCC風險;
- HBV相關肝外表現;
- 接受免疫抑制;
- 免疫功能低下;
- 特定傳播風險。
EASL條件八:HCC高風險
EASL並未只用單一年齡或單一病毒量作判斷,而是綜合:
- 年齡;
- 男性;
- 肝纖維化;
- 血小板偏低;
- HCC家族史;
- HBV DNA;
- ALT;
- HBeAg;
- 糖尿病;
- 代謝風險;
- 酒精;
- 吸菸;
- 地區及族群背景。
即使ALT正常,只要HCC風險明顯升高,也可支持治療。
EASL條件九:肝外表現、免疫抑制與傳播風險
不論HBeAg陽性或陰性,以下情況均是重要治療適應症:
- HBV相關肝外表現;
- 即將接受免疫抑制;
- 已處於免疫功能低下;
- 預防HBV reactivation;
- 特定高傳播風險,例如執行EPP的醫療人員。
五、APASL 2026:亞洲導向、擴大治療但仍保留正式門檻
APASL 2026強調亞洲患者常於出生或幼年感染,病毒暴露時間長,即使ALT正常,也可能存在累積的纖維化與肝癌風險。因此,APASL在理念上比傳統AASLD更支持早期與擴大治療。
但需注意:APASL正文討論中提到對非肝硬化、HBV DNA可檢出的患者擴大治療;其正式Recommendations仍列出更具體的ALT與高風險條件,不能簡化成「所有HBV DNA陽性者一律治療」。
APASL條件一:高疾病進展風險患者
疾病進展風險最高的患者,不論HBV DNA或ALT,均應優先治療。(A1)
包括:
- HCC;
- 肝衰竭;
- advanced liver disease(≥F3);
- 肝硬化;
- 肝失代償;
- HBV相關肝外表現;
- 肝移植後;
- 正在或即將接受免疫抑制或cytotoxic therapy;
- HIV、HCV或HDV共同感染。
APASL條件二:HBV DNA可檢出且ALT高於ULN
正式建議為:
- 慢性HBV感染;
- HBV DNA可檢出;
- ALT高於ULN,例如≥40 IU/L;
不論:
- 肝纖維化程度;
- HBeAg陽性或陰性;
均應開始抗病毒治療。(B1)
此條件也包含:
- 無纖維化(F0);
- 僅輕微纖維化(F1);
- 尚未符合傳統明顯活動性肝炎門檻者。
APASL條件三:較早期纖維化
只要符合「HBV DNA可檢出且ALT超過ULN」,即使只有:
- F0;
- F1;
- minimal fibrosis;
亦可治療,不必等待F2或肝硬化。
這是APASL擴大治療的重要特點。
APASL條件四:肝硬化或HCC家族史
對具有:
- 肝硬化家族史;
- HCC家族史;
者,只要符合「HBV DNA可檢出且ALT超過ULN」,即使未達傳統高ALT門檻,也應更積極考慮治療。APASL把這些患者列入疾病進展風險較高的特定族群。
APASL條件五:合併MAFLD
APASL正式將合併MAFLD列入提早治療考量。
若患者:
- HBV DNA可檢出;
- ALT高於ULN;
- 合併MAFLD;
應開始治療。
但APASL也提醒,ALT升高可能由HBV或MAFLD造成,而現有non-invasive biomarkers無法可靠區分主要肝損傷來源。因此,除了抗病毒治療,仍需同時處理肥胖、糖尿病、血脂異常及高血壓。
APASL條件六:treat-all策略
APASL建議:
- 在資源允許的地區,可採取「treat-all」方向;
- 將抗病毒治療擴大到傳統高風險條件以外的慢性B型肝炎患者。(B1)
這是一項擴大治療的策略性建議,不代表所有地區或所有患者都必須無條件用藥。治療仍需考量:
- 長期安全性;
- 共病;
- 成本;
- 患者意願;
- 長期服藥能力;
- shared decision-making。
APASL條件七:失代償性肝硬化與末期肝病
- 所有失代償性肝硬化患者,不論ALT或HBeAg狀態,均應治療。
- TAF、TDF或ETV為第一線。
- 考量腎臟及骨骼安全性,可優先使用TAF。
- 已失代償或曾有HCC者須無限期治療。
APASL條件八:孕婦
- 所有孕婦早期檢測HBsAg。
- HBsAg陽性者依一般CHB條件評估母親自身是否需長期治療。
- HBeAg陽性及/或HBV DNA ≥200,000 IU/mL者,於第三孕期使用TDF或TAF,以預防母嬰傳染。
APASL條件九:特殊共同感染
HIV共同感染
- 不論ALT、HBV DNA或CD4數值,均儘速開始ART;
- regimen需包含兩種對HBV有效的藥物,例如TDF或TAF加lamivudine或emtricitabine。
HDV共同感染
- 代償期HBV/HDV共感染者考慮Peg-IFN-α或bulevirtide;
- 失代償者評估肝移植。
HCV共同感染
- 接受DAA治療;
- HBsAg陽性者在DAA開始前預防性使用NUC。
六、四份指引的主要治療條件對照
| 臨床條件 | WHO 2024 | AASLD 2025 | EASL 2025 | APASL 2026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肝硬化 | 不論ALT/DNA,治療 | 治療 | DNA可檢出即治療 | 治療;失代償不論ALT/HBeAg |
| F2以上 | APRI >0.5或TE >7 kPa即治療 | 治療或強烈考慮 | DNA ≥2,000且顯著纖維化(F2)可治療 | HBV DNA可檢出+ALT >ULN即可,不必等F2 |
| HBV DNA >2,000+ALT >ULN | 治療 | 若ALT未達2×ULN,多屬indeterminate | 治療 | 治療 |
| HBeAg陽性immune-active | 不另用20,000門檻 | DNA ≥20,000+ALT ≥2×ULN | DNA ≥2,000+ALT >ULN及/或纖維化 | DNA可檢出+ALT >ULN |
| HBeAg陰性immune-active | DNA >2,000+ALT >ULN | DNA ≥2,000+ALT ≥2×ULN | DNA ≥2,000+ALT >ULN及/或纖維化 | DNA可檢出+ALT >ULN |
| 正常ALT、DNA可檢出、無纖維化 | 通常非單獨治療條件 | 多數監測;依年齡、F2、家族史共同決策 | 視HCC風險、纖維化及其他條件 | 理念上最積極;正式建議仍主要依ALT或高風險條件 |
| HBV DNA <2,000、ALT正常、無纖維化 | 通常追蹤 | inactive disease,追蹤 | 通常不立即治療 | 通常需另有高風險條件 |
| HBV DNA <2,000、ALT升高 | 無DNA地區可依持續ALT異常治療 | 排除其他病因;依風險決定 | 可治療,但須排除其他肝病 | DNA可檢出且ALT >ULN即符合 |
| 糖尿病/脂肪肝 | 可單獨構成高風險治療條件 | 風險評估,不是明確單獨門檻 | 風險修飾因子 | MAFLD列入提早治療族群 |
| 肝癌/肝硬化家族史 | 可直接治療 | 支持提早治療 | 高HCC風險者治療 | 支持提早治療 |
| HIV/HDV/HCV | 不論ALT/DNA可治療 | 依共感染guidance | 多數屬治療或預防再活化適應症 | 明確優先治療 |
| 免疫抑制 | 不論ALT/DNA治療或預防 | 預防HBV reactivation | 治療/預防再活化 | 明確優先治療 |
| 肝外表現 | 不論ALT/DNA治療 | 支持治療 | 建議治療 | 明確優先治療 |
| 無法取得HBV DNA | 持續ALT異常可治療 | 通常需盡量補檢查 | 至少依病毒量、ALT或fibrosis之一決策 | 通常仍需HBV DNA與臨床評估 |
| treat-all | 非完全treat-all;屬簡化擴大治療 | 不支持常規treat-all | 原則皆為治療候選人,但未建議全面治療 | 資源允許可採較接近treat-all策略 |
七、四份指引真正的主要分歧
1. ALT需要升高多少?
AASLD最嚴格
典型immune-active disease通常要求:
- ALT ≥2倍ULN。
WHO、EASL與APASL較寬鬆
多數核心條件只需:
- ALT >ULN。
因此,一名HBV DNA 5,000 IU/mL、ALT輕度超過正常但未達兩倍的患者:
- WHO:通常建議治療。
- AASLD:多屬indeterminate phase,進一步風險評估。
- EASL:通常符合治療條件。
- APASL:HBV DNA可檢出且ALT >ULN,符合治療建議。
2. HBeAg陽性是否仍需HBV DNA 20,000 IU/mL?
- AASLD仍保留HBeAg陽性20,000 IU/mL的傳統門檻。
- WHO統一使用2,000 IU/mL。
- EASL不再依HBeAg使用不同病毒門檻,核心值為2,000 IU/mL。
- APASL正式建議使用「HBV DNA可檢出+ALT >ULN」。
3. 正常ALT但HBV DNA陽性是否治療?
這是差異最大的區域。
AASLD
多數先監測,但以下情況可治療:
- 年齡≥40歲;
- F2以上;
- 顯著發炎;
- HCC家族史;
- 高傳播風險;
- 經共同決策希望治療。
EASL
視為治療候選人,但需進一步看:
- fibrosis;
- HCC risk;
- 年齡;
- 家族史;
- 肝外表現;
- 免疫抑制;
- 傳播風險。
APASL
理念上最支持擴大與早期治療,但正式Recommendation並沒有簡單寫成「正常ALT且DNA陽性者一律治療」。若沒有ALT異常或高風險因素,仍需個人化判斷。
WHO
正常ALT、無F2、無共病或高風險條件者,單憑HBV DNA陽性通常未必符合治療條件。
4. 糖尿病與脂肪肝的角色
WHO最明確
糖尿病或MASLD可直接成為治療資格,不需同時達到特定HBV DNA或ALT門檻。
APASL較積極
MAFLD被列為提早治療的重要特定族群,但正式建議仍與HBV DNA可檢出及ALT >ULN的架構連結。
EASL
糖尿病、代謝症候群及SLD是疾病進展與HCC風險修飾因子,但不一定單獨等同抗病毒治療適應症。
AASLD
通常需先判斷ALT升高來自HBV或代謝性肝病,糖尿病或MASLD本身不是新版指引中的單獨硬性治療門檻。
八、常見臨床情境比較
情境一:HBeAg陰性,HBV DNA 8,000 IU/mL,ALT 1.3倍ULN,無明顯纖維化
- WHO:符合DNA >2,000及ALT >ULN,建議治療。
- AASLD:未達ALT 2倍ULN,屬indeterminate phase;評估年齡、F2及家族史後決定。
- EASL:符合DNA ≥2,000及ALT >ULN,建議治療。
- APASL:DNA可檢出且ALT >ULN,建議治療。
情境二:HBeAg陽性,HBV DNA >10⁷ IU/mL,ALT正常,28歲,無F2及家族史
- WHO:若無F2、共病或其他高風險因素,未必治療。
- AASLD:典型immune-tolerant,通常監測;可共同決策。
- EASL:30歲以下且無其他風險,目前證據不支持立即治療。
- APASL:擴大治療理念較積極,但風險條件不足時仍需個人化判斷是否要治療。
情境三:HBeAg陰性,HBV DNA 800 IU/mL,ALT正常,但有糖尿病及MASLD
- WHO:糖尿病/MASLD屬治療資格,可治療。
- AASLD:不是明確單獨適應症,需評估fibrosis及其他肝病原因。
- EASL:屬風險修飾因子,依fibrosis與HCC風險決定。
- APASL:需積極評估,但若ALT正常,不能單憑正式DNA+ALT條件直接判定;可依擴大治療及高風險觀念共同決策。
情境四:HBV DNA 500 IU/mL,ALT正常,但已有F2
- WHO:F2即治療,不論DNA與ALT。
- AASLD:F2支持治療。
- EASL:顯著纖維化且DNA可檢出,可治療。
- APASL:已有纖維化及可檢出病毒,整體傾向治療。
情境五:無法取得HBV DNA,ALT持續異常
- WHO:可依持續ALT異常開始治療。
- AASLD:盡量補做HBV DNA及fibrosis assessment。
- EASL:資源有限時至少使用HBV viral load、ALT或fibrosis其中一項,但不支持無評估的全面test-and-treat。
- APASL:原則上仍希望完成HBV DNA及肝纖維化評估。
九、如何整合四份指引運用於台灣?
台灣具有HBV DNA、qHBsAg、肝纖維化掃描及長期追蹤條件,因此不必只採用WHO為低資源地區設計的建議,但可整合四份指引的優點。
一個較實用的臨床架構是:
第一層:無爭議治療
下列情況應治療:
- 肝硬化或肝失代償;
- F2以上纖維化;
- HCC或肝衰竭;
- HBV相關肝外表現;
- HIV、HDV、HCV重要共感染;
- 免疫抑制或移植;
- 孕婦HBV DNA ≥200,000 IU/mL以預防母嬰傳染。
第二層:活動性肝炎
- HBV DNA ≥2,000 IU/mL且ALT >ULN,應高度傾向治療。
- 不必被動的等待ALT升至2倍ULN,尤其年齡較大、男性、有家族史或代謝共病者。
第三層:ALT正常或grey zone
完整評估:
- 年齡;
- fibrosis;
- HBV DNA長期變化;
- HCC家族史;
- 糖尿病、肥胖與脂肪肝;
- 血小板;
- 肝彈性(肝纖維化掃描);
- qHBsAg;
- 傳播風險;
- 患者治療意願。
第四層:共同決策
對沒有明確硬性適應症、但又不是低風險inactive infection的患者,應說明:
- 長期治療可能降低疾病進展風險;
- 目前藥物安全且抗藥性低;
- 多數患者需長期服藥;
- functional cure機率仍低;
- 停藥後可能復發;
- 不治療也必須密切監測。
結論
四份指引的差異,並不是一份認為應治療、另一份認為完全不應治療,而是對治療時點與風險容忍度的不同選擇。
WHO 2024以簡化與擴大可近性為核心,提出F2、HBV DNA >2,000加ALT異常、高風險條件,以及無DNA時依ALT治療的四條入口。
AASLD 2025保留最明確且較嚴格的傳統門檻;典型immune-active disease以ALT至少2倍ULN為主,immune-tolerant及grey-zone患者採風險評估與shared decision-making。
EASL 2025不拘泥於傳統phase,將HBV DNA、ALT、fibrosis及HCC risk整合;HBV DNA ≥2,000加ALT超過ULN或顯著纖維化即可治療。
APASL 2026反映亞洲長期感染及高HCC負擔,支持更早、更廣泛治療;正式建議以HBV DNA可檢出加ALT高於ULN為重要入口,並在資源允許時採取更接近treat-all的策略。
臨床上最重要的轉變,是不再把「ALT尚未達2倍」或「患者被標記為immune-tolerant/inactive」當作永久不治療的理由。真正應回答的是:
這名患者目前及未來發生纖維化、肝硬化或肝癌的風險,是否已高到足以支持提早治療?
對高風險患者而言,等待ALT明顯升高,可能意味著等待可避免的肝損傷發生。
〔AI撰寫,人工校對〕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