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慢性 B 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,過去主要依賴三項指標決定:HBV DNA、ALT及肝纖維化程度。傳統觀念認為,只有病毒量高、ALT明顯升高,或已出現肝硬化的患者,才需要接受長期抗病毒治療。然而,近年的研究逐漸顯示,即使ALT正常或病毒量不高,部分患者仍可能持續發生肝臟發炎、纖維化,甚至罹患肝癌。因此,近年更新的WHO、AASLD、EASL與APASL指引,皆出現擴大治療範圍的趨勢,只是擴大的幅度與判斷方式並不相同。
本文比較四份重要指引:
WHO 2024慢性B型肝炎指引
AASLD/IDSA 2025慢性B型肝炎治療指引
EASL 2025 HBV臨床實務指引
APASL 2026慢性B型肝炎指引
整體而言,四者的共同方向是:優先治療肝硬化、顯著纖維化、活動性肝炎及高風險患者;但對ALT正常、低度病毒血症或傳統灰色地帶患者,治療態度差異較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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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大指引的共同基礎:哪些患者幾乎都應治療?
一、肝硬化患者是最明確的治療族群
四份指引均同意,慢性B型肝炎患者只要已有肝硬化,尤其是失代償性肝硬化,即應接受抗病毒治療。此時治療目的不只是降低ALT或抑制病毒,而是避免進一步肝衰竭、降低肝癌風險、促進肝功能改善,並減少肝移植及死亡。
對肝硬化患者而言,治療決定不應僅取決於單次HBV DNA或ALT。AASLD明確指出,HBeAg陰性患者若有肝硬化,即使HBV DNA或ALT不高,也應開始治療。 APASL也建議所有失代償性肝硬化患者,不論ALT或HBeAg狀態均應接受治療,且須長期持續。
換言之,肝硬化代表器官已受到嚴重傷害,不能再等待病毒量或ALT符合傳統門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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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顯著纖維化是提早治療的重要理由
四份指引均逐漸將治療時點由肝硬化向前移到顯著纖維化,通常指METAVIR F2以上。差異主要在於如何認定F2及是否設定固定的非侵入性檢查門檻。
WHO的規則最清楚,也最方便公共衛生體系執行。WHO建議,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,即可視為具有顯著纖維化並接受治療:
APRI >0.5
transient elastography >7 kPa
若APRI >1或肝彈性值>12.5 kPa,則支持肝硬化診斷。只要達到F2或肝硬化,不論HBV DNA或ALT,均建議治療。
AASLD亦將F2以上視為重要治療指標,尤其在immune-tolerant或indeterminate phase患者中,若發現F2以上,即使ALT正常,也可開始治療。
EASL與APASL同樣重視非侵入性纖維化評估,但較強調將肝彈性、血小板、年齡、病毒量及肝癌風險綜合判斷,而不是只依單一切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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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典型活動性肝炎患者均應治療
若患者同時具有病毒複製及肝炎活動,四份指引皆同意治療。真正的差異在於:ALT要高到多少,HBV DNA門檻又是多少?
傳統上,HBeAg陽性患者常以HBV DNA ≥20,000 IU/mL為門檻,HBeAg陰性患者則以HBV DNA ≥2,000 IU/mL為門檻;ALT通常要求達到正常值上限的兩倍。
AASLD 2025大致保留這套較嚴格的傳統架構:
HBeAg陽性:HBV DNA ≥20,000 IU/mL且ALT ≥2倍ULN
HBeAg陰性:HBV DNA ≥2,000 IU/mL且ALT ≥2倍ULN
AASLD建議使用較低的ALT正常上限:男性35 U/L、女性25 U/L。符合上述條件者屬immune-active phase,應開始治療。
相較之下,WHO明顯降低治療門檻。WHO建議,只要:
> HBV DNA >2,000 IU/mL,且ALT高於正常值上限
即建議治療,不再要求ALT達到兩倍正常值,也不再依HBeAg狀態使用20,000與2,000 IU/mL兩套不同門檻。WHO採用的ALT正常上限為男性30 U/L、女性19 U/L。
因此,一名HBV DNA為5,000 IU/mL、ALT僅輕度高於正常的患者,依WHO通常已符合治療條件;依AASLD則可能仍落在indeterminate phase,需要進一步評估及共同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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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份指引最大的差異:正常ALT、灰色地帶要不要治療?
AASLD:門檻最明確,也相對保守
AASLD仍明確保留慢性B型肝炎的疾病分期,包括:
immune-tolerant phase
immune-active phase
inactive phase
indeterminate phase,亦即grey zone
AASLD所定義的immune-tolerant phase為:
HBeAg陽性
HBV DNA >10,000,000 IU/mL
ALT持續正常
這類患者通常不會一律治療,但若年齡超過40歲、肝臟發炎達A2以上,或纖維化達F2以上,則建議考慮治療;未滿40歲且希望提早用藥者,可透過shared decision-making討論。
對indeterminate phase患者,AASLD也沒有主張全部治療,而是根據年齡、纖維化、家族史、傳播風險、用藥意願及長期服藥可行性個別判斷。未治療者須每3至6個月追蹤ALT與HBV DNA,並於每次回診重新評估治療必要性。
因此,AASLD的核心概念可概括為:
> 符合明確疾病活動門檻者治療;未達門檻者評估風險並共同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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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ASL:從疾病分期轉向個人化風險評估
EASL 2025認為,原則上所有HBsAg陽性且HBV DNA可檢出的患者,都是潛在的抗病毒治療候選人。
不過,EASL並未真正建議所有HBV DNA陽性者一律治療。指引也承認,部分HBeAg陰性、HBV DNA很低、ALT正常且沒有纖維化的患者,其疾病進展與肝癌風險很低;而現有核苷(酸)類似物治療通常需長期服用,HBsAg消失率亦很低。因此,EASL仍要求治療決定建立在疾病進展與HCC風險之上。
EASL較少拘泥於患者是否被稱為immune-tolerant或grey zone,而是綜合評估:
HBV DNA
ALT變化
肝纖維化程度
年齡與性別
HCC或肝硬化家族史
共病
傳播及再活化風險
患者接受長期治療的意願
因此,EASL比AASLD更可能治療ALT正常但年齡較高、HBV DNA持續可檢出、已有纖維化或具有肝癌危險因子的患者。APASL在比較三大學會指引時,也將EASL描述為較廣泛的風險導向架構,可在部分ALT正常患者中開始治療。
EASL的核心可以概括為:
> HBV DNA陽性代表可能需要治療,但是否立即治療,仍應看個人的長期肝病與肝癌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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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ASL:最接近「treat-all」
APASL 2026是四份指引中對擴大治療態度最積極者。其背景與亞洲疾病特性有關:亞洲許多患者於出生或幼年即感染HBV,累積病毒暴露時間長,即使ALT正常,仍可能持續有低度肝臟傷害及肝癌風險。
APASL明確建議:
1. 高疾病進展風險患者,不論HBV DNA或ALT都應優先治療。
2. 在資源允許的地區,可採用「treat-all」方式,將治療擴展至未符合傳統高風險門檻的慢性B型肝炎患者。
3. 非肝硬化患者只要HBV DNA可檢出,即可納入治療。
APASL並質疑「inactive carrier」或「immune-tolerant」代表低風險的舊觀念。即使HBV DNA <2,000 IU/mL,若HBsAg仍高、患者年齡增加或有其他風險,仍可能有持續的致癌風險。
因此,APASL並非完全忽略風險分層,而是認為現有藥物安全、抗藥性低且成本下降,應避免因過於嚴格的ALT與HBV DNA門檻而延誤治療。
APASL的核心可以概括為:
> 只要仍有病毒複製,就應更積極考慮治療;在資源允許時,可進一步採取廣泛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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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HO:不是完全treat-all,而是「用簡單條件治療更多人」
WHO 2024的目的與三大區域肝病學會不完全相同。WHO主要面對全球公共衛生、低中收入國家及資源有限環境,其首要問題不是如何做最精細的個人化決策,而是如何讓更多患者被診斷、進入照護並接受治療。
WHO提出四個獨立的治療入口,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即可治療:
第一,顯著纖維化或肝硬化
APRI >0.5或transient elastography >7 kPa:F2以上
APRI >1或transient elastography >12.5 kPa:肝硬化
不論ALT或HBV DNA均治療。
第二,HBV DNA >2,000 IU/mL且ALT高於ULN
不再要求ALT ≥2倍ULN,也不依HBeAg使用不同病毒量門檻。
第三,特殊高風險情況
不論ALT、HBV DNA或APRI,只要有下列情況即可治療:
HIV、HDV或HCV共感染
肝癌或肝硬化家族史
免疫抑制或器官、幹細胞移植
糖尿病或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病
腎絲球腎炎、血管炎等肝外表現
第四,無法取得HBV DNA時
若ALT於6至12個月內至少兩次高於正常值,即可考慮治療。
WHO預估,這套簡化規則可使至少約一半的HBsAg陽性者符合治療條件,而且四項規則中只有一項需要HBV DNA。
因此,WHO的策略並不是「所有HBsAg陽性者都治療」,而是:
> 不要讓缺乏HBV DNA、FibroScan或專科醫師,成為患者無法接受治療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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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風險條件在四份指引中的地位
四份指引都不再只看HBV DNA及ALT,而是愈來愈重視疾病修飾因子。不過,WHO將這些高風險條件寫成最明確、可直接使用的治療入口。
高風險因素 WHO AASLD EASL APASL
肝硬化 直接治療 直接治療 直接治療 直接治療
F2以上纖維化 直接治療 建議治療 建議治療 建議治
AASLD特別提出,若患者尚未符合一般疾病治療適應症,但處於可能傳播HBV的高風險情境,可透過shared decision-making考慮抗病毒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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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份指引的治療積極程度如何排列?
單純以「ALT正常、沒有肝硬化,但HBV DNA可檢出」的患者而言,大致可排列為:
> APASL最積極,EASL次之,AASLD最保守。
WHO的位置較特殊。WHO並不主張所有單純HBV DNA陽性、ALT正常且沒有其他風險的患者都接受治療;因此它未必比EASL或APASL更接近treat-all。然而,若患者缺乏HBV DNA檢查、只有APRI或ALT資料,WHO反而最容易讓患者進入治療。
換句話說:
APASL的擴大治療,主要基於亞洲患者長期感染及殘餘肝癌風險。
EASL的擴大治療,主要基於個人化疾病與肝癌風險。
WHO的擴大治療,主要基於公共衛生、簡化流程與醫療可近性。
AASLD則較強調現有證據、明確門檻及共同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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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種常見臨床情境的比較
情境一:HBV DNA 8,000 IU/mL,ALT輕度高於正常,無纖維化
WHO:符合HBV DNA >2,000 IU/mL且ALT >ULN,建議治療。
AASLD:若ALT未達2倍ULN,屬indeterminate phase,應評估纖維化、年齡及其他風險後決定。
EASL:多半視為治療候選人,依整體風險傾向提早治療。
APASL:傾向治療。
情境二:HBV DNA 8,000 IU/mL,ALT正常,沒有F2
WHO:若沒有其他高風險因素,未必符合治療條件。
AASLD:多數先監測,40歲以上或有F2、家族史等再考慮治療。
EASL:依年齡、HBV DNA持續性、纖維化及HCC風險個別決定。
APASL:最傾向治療,尤其在成人及亞洲長期感染者。
情境三:HBV DNA 500 IU/mL、ALT正常,但有糖尿病與MASLD
WHO:共病本身可構成治療適應症。
AASLD:糖尿病或MASLD通常不是單獨的明確治療門檻。
EASL:列入整體疾病及HCC風險評估。
APASL:支持較積極治療,但仍應評估病毒與肝臟狀態。
情境四:HBV DNA無法取得,但ALT持續升高
WHO:可依持續ALT異常開始治療。
AASLD、EASL、APASL:通常仍會盡可能補做HBV DNA及纖維化評估,再決定是否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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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床上如何整合四份指引?
四份指引並非互相衝突,而是回答不同層次的問題。
對所有患者,第一步仍應確認:
1. 是否有肝硬化或F2以上纖維化?
2. HBV DNA是否可檢出及其數值?
3. ALT是否持續異常?
4. 是否有家族史、共感染、免疫抑制、糖尿病、脂肪肝或肝外表現?
5. 患者年齡、傳播風險及接受長期治療的意願如何?
在此基礎上可採取以下整合原則:
肝硬化、失代償、F2以上、活動性肝炎或高風險患者:不應延遲治療。
HBV DNA >2,000 IU/mL且ALT超過正常:依WHO、EASL及APASL均應高度傾向治療,不必等待ALT達2倍。
ALT正常但HBV DNA可檢出的患者:不能只用「inactive」或「immune-tolerant」標籤決定不治療,而應評估年齡、纖維化及肝癌風險。
資源不足時:WHO的四條簡化路徑最容易落實。
資料完整且希望個人化決策時:EASL的風險導向方式最具彈性。
亞洲長期感染、高HCC風險患者:APASL支持更早、更廣泛治療。
證據不確定或患者接近門檻時:AASLD的shared decision-making架構最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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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
慢性B型肝炎治療適應症正從過去的「病毒量夠高、ALT夠高才治療」,逐漸轉向「在不可逆肝損傷或肝癌發生前提早介入」。
四份指引的共同點,是都將肝硬化、顯著纖維化、活動性肝炎及高風險族群列為優先治療對象;相異之處,則主要集中在ALT正常、低病毒量或傳統grey-zone患者。
一句話概括:
> AASLD重視明確門檻與共同決策;EASL重視個人化疾病及肝癌風險;APASL最支持早期與廣泛治療;WHO則以簡化條件、提升可近性及擴大治療覆蓋率為核心。
對台灣臨床而言,最合理的作法不是機械式選用其中一份指引,而是以APASL與EASL的早期風險觀念為主,結合AASLD的共同決策架構,並採用WHO的簡化與擴大治療精神,避免患者因ALT尚未升至兩倍或檢查尚未完整,而錯失預防肝硬化與肝癌的時機。
〔AI撰寫,人工校對〕


